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769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李龙,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李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