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9民初4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街**。
法定代表人:董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松,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武县阳方口农机合作加油站,,住所地宁武县阳方口镇负责人:李海,系该加油站投资人。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宁武县阳方口农机合作加油站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