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与宁武县阳方口农机合作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9民初46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与宁武县阳方口农机合作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宁武县阳方口农机合作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9民初4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街**。

法定代表人:董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松,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武县阳方口农机合作加油站,,住所地宁武县阳方口镇负责人:李海,系该加油站投资人。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宁武县阳方口农机合作加油站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