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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燕君贸易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3851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燕君贸易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燕君贸易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3851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雯,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尹,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宜宾市燕君贸易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东街与南街交汇处经纬商场2层D号。

法定代表人:古燕。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宜宾市燕君贸易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受理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宜宾市燕君贸易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宜宾市燕君贸易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宜宾市燕君贸易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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