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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04刑初101号
案件名称李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04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奎,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三台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乐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奎在温州市龙湾区生产开关、插座等电器。

期间,被告人李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生产的电器等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西门子”。

同年5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上述地点现场查获标注的开关、插座成品350个、半成品1172个等物,其中成品销售金额计805元;

查获标注“SLZMIFNS”、外包装标注“西门子系列开关插座”的开关、插座成品4360个,销售金额计5034元。

经查,被告人李奎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销售标注的开关、插座成品7297个件,销售金额计54807.6元,销售标注“SLZMIFNS”、外包装标注“西门子系列开关插座”的开关、插座成品28404个,销售金额计167149.6元。

上述已销售与未销售的成品金额合计227796.2元。

另查明,注册证号为G637074的注册商标系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所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1日,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开关、插座等电器产品。

注册证号为G683480的注册商标“西门子”系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所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4月11日至2027年4月11日,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开关、插座等电器产品。

经比对,涉案物品上标注的商标与上述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字母完全相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案发后,被告人李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财物委托保管书,网店注册信息及销售数据光盘,销售总清单,刷单相关材料及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商标注册证明,鉴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1.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已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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