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698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亦顺食品店,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新屋三街**。
经营者:谢志荣。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亦顺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