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知民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尚爱手机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李荣权,男,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锦新,男,汉族,1987年5月12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尚爱手机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林锦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尚爱手机店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尚爱手机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尚爱手机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尚爱手机店负担。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尚爱手机店已向本院预交300元,本院退回其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