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103执恢106号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杭州赢佳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5939号判决书,于2019年02月26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杭州赢佳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案款8500元,诉讼费3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