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宝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长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凯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光电信息产业基地(霞美镇)。
法定代表人:洪永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智勇,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进发,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宝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凯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宝锋公司上诉称,因被告宝锋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指定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福建省内的相应知识产权案件,但该批复并未禁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应的知识产权案件,且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出台司法解释同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案件,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未废除。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告宝锋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涉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院以前的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的规定,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的此类案件均归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但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复,其此前对泉州中院专利案件管辖的批复与该批复不一致的,以该批复为准。
故宝锋公司主张本案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宝锋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原审裁定驳回宝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欧群山 书记员陈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