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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雪辉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梵宝制笔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902号
案件名称胡雪辉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梵宝制笔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梵宝制笔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胡雪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902号 原告:胡雪辉,男,汉族,1950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梵宝制笔厂,经营场所广州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第四工业区17号一楼。

经营者:唐玖丹,女,1986年4月5日出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胡雪辉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梵宝制笔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雪辉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允许。

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雪辉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雪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雪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雪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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