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902号 原告:胡雪辉,男,汉族,1950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梵宝制笔厂,经营场所广州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第四工业区17号一楼。
经营者:唐玖丹,女,1986年4月5日出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胡雪辉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梵宝制笔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雪辉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允许。
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雪辉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雪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雪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雪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