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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邗江扬子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48号
案件名称248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邗江扬子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扬子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48号 原告: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公路金星段813号。

法定代表人:富方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邗江扬子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公道镇。

法定代表人:丁韧。

原告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邗江扬子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声明,确认原告已收到本案的诉讼费预交通知单,现确定放弃起诉,并确认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书面确认其放弃起诉且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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