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601号之一 原告:叶根林,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莎莎,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塑卡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社区南城路87号后面一栋201。
法定代表人:吴可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东蓝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凤江镇凤北村委新坵田村大埔尾。
法定代表人:杨怡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松,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林与被告东莞市塑卡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蓝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根林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根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根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根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