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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光明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执6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光明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光明五金批发部;李存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光明五金批发部,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五金城兴隆3栋南23.24号。

被执行人:李存法,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光明五金批发部、李存法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光明五金批发部、李存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光明五金批发部、李存法在银行或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账户内存款6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光明五金批发部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0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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