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0号 原告:成都格莱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甲子东道**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文丹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雅然,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铼谱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罗春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娜,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均,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开明,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娜,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均,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红英,女,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娜,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均,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格莱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铼谱科技有限公司、陈开明、丁红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成都格莱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成都铼谱科技有限公司、陈开明、丁红英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格莱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铼谱科技有限公司、陈开明、丁红英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格莱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格莱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