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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谢国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664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谢国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谢国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66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系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国民,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组。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国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力夫审判员  曾海滢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法官助理田虎书记员刘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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