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66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系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国民,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组。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国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力夫审判员 曾海滢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法官助理田虎书记员刘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