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613号 原告:戎光,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泽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路**。
法定代表人:周泽茂。
原告戎光诉被告义乌市泽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戎光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合并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3月26日,原告戎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戎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戎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戎光负担。
原告戎光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