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3538号 原告:江苏省南通龙涛水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马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宋建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兵,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寺巷镇人民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律,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南通龙涛水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南通龙涛水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省南通龙涛水带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南通龙涛水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省南通龙涛水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