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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溪市平山区文化科技电脑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民初67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溪市平山区文化科技电脑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本溪市平山区酉和电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67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该公司员工。

被告:本溪市平山区酉和电脑商行。

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

经营者:王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本溪市平山区文化科技电脑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讼标的由3万元变更为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林晓楠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 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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