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知民初6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远县家富浴足店,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景河路**达沐河天域******商铺。
经营者:林孟平,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远县家富浴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威远县家富浴足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