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15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洁亮便利店,,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开元南小区旁“晋善晋美烟酒土特产”经营者:孔浩亮。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洁亮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