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民初6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容县城关镇黄亮南杂店,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西正街**,注册号430623600160476。
经营者:黄亮。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县城关镇黄亮南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