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515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达到**(10100SantaMonicaBlvd,Suite600,LosAngeles,CA90067)。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SeniorVicePresident,Business&LegalAffairs)。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优越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星语林****。
经营者:金小玲,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优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2019年2月19日,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颖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