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02刑初40号 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培秀,女,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7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9年2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德惠,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培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运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培秀及辩护人刘德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培秀陆续以网上购买方式向同案人张凤华(另案处理)购买雨林阿里树仿品,其中2017年12月份,张培秀向张凤华购买60箱共计3600瓶雨林阿里树仿品。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间在微信上以不低于60元每瓶的价格进行销售。
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张培秀被抓获归案,在张培秀位于本市武陵区恒大华府16栋住处与其使用的车上扣押未销售的雨林阿里树仿品819瓶。
张培秀已销售的雨林阿里树仿品金额为166860元,尚未销售的仿品,货值金额为4914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刘科(张培秀朋友)处扣押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张培秀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归案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证人刘科、王容、黄昆、王振荡的证言,同案人张凤华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培秀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培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培秀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张培秀宣告缓刑。
被告人张培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166860元应予追缴,未销售的雨林阿里树仿品819瓶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培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薇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