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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必波、徐巧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刑终143号
案件名称徐必波、徐巧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巧波;徐必波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刑终14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巧波,无业。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7月16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19年1月14日被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必波,无业。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7月16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19年1月14日被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必波、徐巧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苏0411刑初708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巧波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巧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巧波、原审被告人徐必波明知是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仍通过其二人共同经营的淘宝商铺多次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9677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28110.4元,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共同犯罪。

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未体现主次之分,但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徐巧波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巧波撤回上诉。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1刑初7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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