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
法定代表人:周伟。
被执行人:深圳市高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塘坑居民小组塘坑路**厂房****v>法定代表人:周光辉。
被执行人:中山云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五路**紫翠花园**紫怡园****之七v>法定代表人:肖天铨。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高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中山云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高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
被执行人中山云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5000元。
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高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中山云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与申请执行人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协商,现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山云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于2019年9月5日前分期履行完毕本案债务,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云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本案无须对被执行人中山云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501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中山云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