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北京尚客诚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1民初9908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北京尚客诚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北京尚客诚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1民初9908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客诚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静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尚客诚品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暂行撤回对被告北京尚客诚品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长  孙怀弟审判员  宋才明审判员  陶彩英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