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34号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漫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男,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鑫,男,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