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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7民初34号
案件名称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安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34号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漫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男,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鑫,男,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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