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2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寿光市宏达通讯商店。
经营者:张国英。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宏达通讯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