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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宏达通讯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22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宏达通讯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寿光市宏达通讯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2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寿光市宏达通讯商店。

经营者:张国英。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宏达通讯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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