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初2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碑廓峰祥百货批发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南张家庄村371103600061050。
经营者:张峰。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碑廓峰祥百货批发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