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515号
案件名称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顺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515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清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顺国,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顺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张顺国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