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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明、黄强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82刑初109号
案件名称张全明、黄强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全明;黄强;刘涛;林剑;张志琪;马银君;陈叶香;曾华新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8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全明,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宜兴市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人张全明在担任宜兴市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该公司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于2016年7月被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16250元。

被告人张全明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被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勇南,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强,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宜兴市太华镇凯华制版社经营负责人,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人黄强曾因赌博于2015年10月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8年5月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4日被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兆,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刘涛,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宜兴市太华镇凯华制版社员工,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人刘涛因本案于2018年5月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4日被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国征,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林剑,男,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

被告人林剑因本案于2018年5月1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4日被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小波,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志琪,男,1991年6月2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宜兴市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人张志琪因本案于2018年5月1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4日被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佳雯,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马银君,男,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宜兴市华峰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副厂长,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人马银君因本案于2018年5月1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4日被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华芝,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陈叶香,女,1951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宜兴市宏毅印铁厂经营负责人,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人陈叶香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4日被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华翡翡,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曾华新,男,1977年5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国嘉苏州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总监,住浙江省宁波市江**。

被告人曾华新因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4日被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婧,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全明、黄强、刘涛、林剑、张志琪、马银君、陈叶香、曾华新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全明及其辩护人董勇南、被告人黄强及其辩护人刘兆、被告人刘涛及其辩护人林国征、被告人林剑及其辩护人吴小波、被告人张志琪及其辩护人林佳雯、被告人马银君及其辩护人华芝、被告人陈叶香及其辩护人华翡翡、被告人曾华新及其辩护人胡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全明未经好时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委托被告人黄强非法设计版面、图案,在宜兴市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伪造制造好时公司注册商标“KISSES”牌巧克力外包装铁盒24725只。

被告人张全明、被告人黄强合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49450件。

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张全明在未经(日本)株式会社不二家授权许可,擅自委托被告人刘涛设计版面、图案后,又委托被告人陈叶香在宜兴市宏毅印铁厂内非法印制(日本)株式会社不二家注册商标“不二家”牌糖果外包装印铁9219张。

被告人张全明、被告人刘涛、被告人陈叶香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42340件。

此外,被告人张全明还委托他人印制“不二家”牌糖果外包装印铁4641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23205件。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全明伙同被告人林剑、被告人曾华新、被告人黄强、被告人刘涛、被告人张志琪、被告人马银君,在未经好时公司授权许可,伪造制造好时公司注册商标“KISSES”、“好时臻吻”、“HERSHEY’S”牌巧克力外包装印铁13837张,合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83022件。

后被告人张全明、张志琪将上述部分印铁制造成巧克力铁盒35256只(计注册商标标识70512件)并交付给被告人林剑。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林剑委托张全明非法制造上述注册商标标识,并参与非法设计版面、图案;

被告人张全明委托被告人马银君非法印制上述注册商标的印铁,并安排被告人张志琪参与非法设计版面、图案以及负责具体制造巧克力铁盒生产和发送巧克力铁盒给林剑,被告人黄强、刘涛、曾华新参与非法设计版面、图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全明、黄强、刘涛、林剑、张志琪、马银君、曾华新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叶香情节严重。

被告人张全明、陈叶香、林剑、马银君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刘涛、黄强、张志琪、曾华新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全明、刘涛、黄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剑、曾华新、张志琪、马银君犯罪后能自首,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叶香犯罪后能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全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全明的辩护人董勇南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全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018年5月2日上午,宜兴市公安局太华派出所到宜兴市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张全明本人不在公司,其儿子张志琪电话通知张全明有公安机关在场检查,张全明主动赶到现场,将自己置于公安的控制之下。

被告人张全明积极认罪,当庭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可以从轻处罚。

起诉书中指控的制造好时公司的商标标识是用于包装正规的好时巧克力,没有导致消费者混淆,反而扩大了好时公司的知名度,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即使构成犯罪,也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处罚,如果判处刑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黄强认为其只是设计版面,每个品种一个版面,情节没有特别严重,把数字全部算做犯罪对其不公平。

被告人黄强的辩护人刘兆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不是本案的起意者、组织者,犯罪作用较小,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张全明不是擅自委托其,而是委托老板,然后老板再安排其做的,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涛的辩护人林国征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涛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不是本案的起意者、组织者,犯罪作用较小,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林剑的辩护人吴小波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剑涉案的注册商标标识应当认定为35256件,因为林剑是订单购买,张全明多印制的包装印铁是其备货行为,超出林剑的认知之外,林剑涉案的注册商标标识应当按照其实际购买的铁盒数量计算;

林剑委托张全明制造的是好时巧克力包装铁盒,每只完整的铁盒在盒盖和盒底各印有1枚注册商标,但此2枚注册商标标识所对应的仅仅是1件商品,根据法律规定,在同一载体上印制的数个相同或者不同的商标标识,一般应当计算为一件商标标识。

被告人林剑系投案自首,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

被告人林剑系初犯,其本质是一种广告促销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小,情节较轻;

被告人林剑主观恶性较小,且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志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志琪的辩护人林佳雯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志琪犯罪后能自首,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银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马银君的辩护人华芝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银君犯罪后能自首,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积极悔改,请法院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叶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陈叶香华翡翡的辩护人华翡翡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叶香犯罪后能自首,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曾华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曾华新的辩护人胡婧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是为了促进销售制作了铁盒,铁盒销售是没有利润的,铁盒是客户购买时赠送的或者以成本价计算在内的,并没有单独卖给客户,对好时公司的商标并没有产生负面的影响,好时公司也出具了谅解书。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全明未经好时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委托被告人黄强非法设计版面、图案,在宜兴市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伪造制造好时公司注册商标“KISSES”牌巧克力外包装铁盒24725只,每只铁盒在盖子、飘带上分别有1个,合计2个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人张全明、被告人黄强合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49450件。

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张全明在未经(日本)株式会社不二家授权许可,擅自委托被告人刘涛设计版面、图案后,又委托被告人陈叶香在宜兴市宏毅印铁厂内非法印制(日本)株式会社不二家注册商标“不二家”牌糖果外包装印铁9219张用于制作盒盖,每张印铁上有4个商标。

被告人张全明、被告人刘涛、被告人陈叶香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42340件。

此外,被告人张全明还委托他人印制“不二家”牌糖果外包装印铁4641张,每张可以用作制作5个底身,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23205件。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全明伙同被告人林剑、被告人曾华新、被告人黄强、被告人刘涛、被告人张志琪、被告人马银君,在未经好时公司授权许可,伪造制造好时公司注册商标“KISSES”、“好时臻吻”、“HERSHEY,S”牌巧克力外包装印铁13837张,每张印铁可以制作三个完整铁盒,每个铁盒有盖子和底身各1件,合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83022件。

后被告人张全明、张志琪将上述部分印铁制造成巧克力铁盒35256只(每只两件标识,计注册商标标识70512件)交付给被告人林剑。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林剑委托张全明非法制造上述注册商标标识,并参与非法设计版面、图案;

被告人张全明委托被告人马银君非法印制上述注册商标的印铁,并安排被告人张志琪参与非法设计版面、图案以及负责具体制造巧克力铁盒生产和发送巧克力铁盒给林剑,被告人黄强、刘涛、曾华新参与非法设计版面、图案。

被告人马银君、林剑、陈叶香、曾华新、张志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7年5月2日上午,宜兴市公安局太华派出所检查宜兴市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全明不在现场,被告人张志琪于9时52分58秒打电话,张志琪称打电话给张全明,告知张全明公安在翻东西,后张全明于9时57分23秒到达现场。

被告人张全明、刘涛、黄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好时公司对被告人曾华新、林剑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全明、黄强、刘涛、林剑、张志琪、马银君、陈叶香、曾华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摄影照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户籍资料、工商信息查询资料,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货运单,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资料,谅解书,证人刘子凤、张某甲、汤某、朱某、马某、方某、徐某、胡某、张某乙、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全明、黄强、刘涛、张志琪、马银君、林剑、陈叶香、曾华新的供述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全明、黄强、刘涛、林剑、张志琪、马银君、曾华新明伙同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惩处。

陈叶香伙同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惩处。

其中被告人张全明、陈叶香、林剑、马银君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全明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张志琪与张全明联系后,张全明已知晓犯罪事实可能被公安机关察觉,仍返回宜兴市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内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并自动投案的情节,故本院认定被告人张全明犯罪后能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全明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全明、林剑、曾华新的辩护人提出的涉案的铁盒是用于包装正规的好时巧克力作为广告促销,没有导致消费者混淆,对好时公司的商标并没有产生负面的影响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全明没有取得好时公司的授权擅自使用商标,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即使是用于包装正品巧克力,未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但仍然是对商标权的侵犯,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前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林剑、黄强涉案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中,其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每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其他共犯人行为的组成部分,要对所参加的共同犯罪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铁盒的制作必须是以印铁的印刷为前提,被告人林剑、黄强已经参与了版面的设计,应对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被告人林剑的辩护人提出的在同一载体上印制的数个相同或者不同的商标标识,一般应当计算为一件商标标识问题,在计算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时,一般应当将每一件完整且可以独立使用的侵权商标标识做累加计算,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刘涛、黄强、张志琪、曾华新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涛、黄强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剑、曾华新、张志琪、马银君犯罪后能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叶香犯罪后能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剑、曾华新得到好时(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强、刘涛、林剑、张志琪、马银君、陈叶香、曾华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全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

三、被告人刘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

四、被告人林剑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

五、被告人张志琪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

六、被告人马银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

七、被告人陈叶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

八、被告人曾华新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

九、扣押的涉案印有非法注册商标标识的铁盒、盒盖、盒身、盒底、铁皮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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