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63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玫瑰镇联合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经营者:赵琛琛。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县玫瑰镇联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