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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埭镇家乐购副食品店、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203号
案件名称1203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埭镇家乐购副食品店、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埭镇家乐购副食品店;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埭镇家乐购副食品店;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203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埭镇家乐购副食品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江南公社对面50米。

经营者:刘自毫,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生,户籍地河南省郏县。

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方海江,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与被告黄埭镇家乐购副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诺曼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了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原告诺曼公司又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诺曼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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