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203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埭镇家乐购副食品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江南公社对面50米。
经营者:刘自毫,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生,户籍地河南省郏县。
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方海江,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与被告黄埭镇家乐购副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诺曼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了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原告诺曼公司又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诺曼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