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787号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
住所地:日本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二丁目27番**。
公司法人等番号为0133-01-006173。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该公司代表取缔役。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保运来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东桥街**之十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6Q。
法定代表人:陈全娟,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陈全娟,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宜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诉被告东莞市保运来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陈全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保运来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陈全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