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494号 原告:陈玉秋,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义乌市光跃锁具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商位。
经营者:陈光跃,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陈玉秋诉被告义乌市光跃锁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秋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包括购买样品费1242元,公证费2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3月21日,原告陈玉秋以和被告义乌市光跃锁具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玉秋负担。
原告陈玉秋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