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6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历城区忠力仓储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
经营者:康介霞。
被告:历城区甲宾忠力超市,经,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营者:王甲宾。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忠力仓储购物广场、历城区甲宾忠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