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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7民初21330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21330号之一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1和社区新安路**雅青居****404一社会信用代码:×××14T。

法定代表人:刘强。

委托代理人:李平,广东本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诗斌,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达成了调解,故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100000元等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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