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翠玲,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柳翠玲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向柳翠玲邮寄《催缴上诉费通知书》,要求柳翠玲在收到通知书后的三日内缴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经查,柳翠玲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能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柳翠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