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273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雷刚,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名洲副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B9B5878。
经营场所: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北路510号光大城市花园。
经营者:胡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芬,女,系被告经营者胡永平的姐姐。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名洲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