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许志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703号
案件名称许志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志坚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70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志坚,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石狮市。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微、钟思婷,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志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志坚及辩护人叶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开始,被告人许志坚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潭村大巷围工业区A1栋*房,销售假冒“GUCCI”、“PHILIPPPLEIN”、“BURBERRY”、“VALENTINO”、“FENDI”、“DIESEL”、“ETRO”、“MONCLER”等注册商标的衣服。

2018年11月9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许志坚,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12362件等物品。

经鉴定,其中1881件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衣服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14119850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志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并认为许志坚具有犯罪未遂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

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志坚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悔过,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许志坚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

二、许志坚有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三、许志坚是家中经济支柱,其有年迈的父母及一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扶养。

综上,请求法庭最大限度的对其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志坚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许志坚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许志坚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许志坚的家庭状况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志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12362件,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