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395号 原告:徐福强,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龙,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鑫宝荣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张营乡张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北边。
法定代表人:李明涛,总经理。
原告徐福强与被告临泉县鑫宝荣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徐福强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徐福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福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徐福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