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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薛盛世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36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薛盛世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薛盛世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361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薛盛世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B区半地下商业及车库商168。

经营者:薛涛,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薛盛世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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