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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仁寿县文林镇顺河洗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4民初4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仁寿县文林镇顺河洗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仁寿县文林镇顺河洗化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民初4号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文林镇顺河洗化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滨河路。

经营者:曾会,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仁寿县文林镇顺河洗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县文林镇顺河洗化用品经营部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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