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民初2号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文林镇佳丽美容美发用品店,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光明路。
经营者:池方汉,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仁寿县晨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县文林镇佳丽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县文林镇佳丽美容美发用品店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