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61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福购全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龙池镇政府驻地。
经营者:刘素华。
被告:昌邑市孜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利民街南奎聚路东。
法定代表人:谢彬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福购全超市、被告昌邑市孜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