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刑更333号 罪犯苏成勇,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
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浙0206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成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林某(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浙02刑终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成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4月26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3月8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认为,罪犯苏成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成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苏成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综合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成勇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