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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成勇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刑更333号
案件名称苏成勇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成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刑更333号 罪犯苏成勇,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

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浙0206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成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林某(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浙02刑终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成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4月26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3月8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认为,罪犯苏成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成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苏成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综合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成勇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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