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执监6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事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关区浩淼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经营者:白中田,男,194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事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关区浩淼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吉01执171号。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事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关区浩淼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辖区执行。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辖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