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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郫都区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2134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郫都区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郫都区泰芒了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134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建勇,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泰芒了饮品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一环路西北段**百伦广场负****。

经营者:杨玉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郫都区泰芒了饮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郫都区泰芒了饮品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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