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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丹瀚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8601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丹瀚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丹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8601民初10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丹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俞章路****iv> 法定代表人:冯上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杭州丹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丹瀚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丹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17225013号商标权的行为;

(当庭撤回)2.判令被告丹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3万元。

事实和理由: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是在韩国依法设立的一家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10年以来陆续在中国获准注册“PANCOAT”等多类文字、图形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服装等多类产品上。

经过长期经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已将旗下该系列商标打造成高美誉度、高信誉度的PANCOAT品牌。

2016年,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订立了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即原告系独占被许可方),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区域内全方位保护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2017年,经双方协商,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将其PANCOAT品牌旗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2016年获得独占许可后,始终致力于更好的提升PANCOAT品牌知名度,更好的保护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

然而,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了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产品。

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涉案商标权,应当赔偿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丹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宏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丹瀚公司未在举证期内提供证据,亦未到庭参与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宏联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核对确认并在卷佐证,就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日,住所地韩国(三,住所地韩国种类制造业服装、杂货,批发零售业服装、杂货,法定代表人崔晸旭。

品牌索引有限公司2016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17225013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等。

品牌索引公司于2016年7月1日授权宏联公司作为Pancoat品牌附件所列知识产权独占被许可人,授权期限自签订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中附件(15/21页)追加转让商标中列举涉案商标17225013号。

2018年1月13日,涉案商标17225013号转让注册至受让人宏联公司。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2017年10月10日出具(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2494号公证书,显示在公证员李某工作人员毛旭波监督下,公证人员王某于2017年9月21日于公证处203办公室收到韵达快递运单编号3933269964912货物,对上述货物拆封并进行封存拍照。

公证文书袋显示封存物衣服一件,店铺名称丹瀚男装专营店。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2017年11月14日出具(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3424号公证书,显示在公证员陈某、公证人员潘某督下,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楼立兵于2017年9月27日在公证处办公计算机上进入www.jd.com,输入账号密码登录,搜索订单62635666657,点击详情并保存,该订单显示货运单号3933269964912,韵达快递,丹瀚男装专营店。

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显示丹瀚男装专营店企业名称为杭州丹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上勇,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等。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2018年6月4日出具(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6825号公证书,显示在公证员陈某、公证人员叶某监督下,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楼立兵于2018年6月1日在公证处办公计算机上进入淘宝页面登录,查看订单号56263928175537246订单详情、已购商品交易快照,网店部分商品销售数据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并部分截屏保存。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于2016年7月获得涉案独占许可,2018年1月获得受让注册,成为该商标权利人,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宏联公司主张涉案销售商品系作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应为侵权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商品是否系侵犯商标专用权之商品,在于其一,被控侵权标识作为商标性使用,使其实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其二,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

其三,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

其四,被控侵权使用形态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

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印制在出售衣服正面,系在商品醒目位置,应认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诉侵权商品为服装,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类别相同,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均使用小狗侧面卡通形象,颈部圆点状项圈,两标识在卡通造型、图形线条等方面极为相似,易造成一般消费者混淆,应认为该商品构成侵权。

公证材料显示丹瀚公司经营网店销售涉案商品,其作为销售方,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宏联公司诉请丹瀚公司赔偿损失,但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原告在庭审中提出依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金额,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企业名称的声誉和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行为产生的不利影响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丹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赔偿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235元。

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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