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081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云,女,身份证住址:郑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创造伟电子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商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4T。
经营者:刘国玉。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创造伟电子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