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90号 原告:谢应丰,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万里,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丽,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谢应丰与被告冯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3月18日,原告谢应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谢应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应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13元,由原告谢应丰负担。
原告谢应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